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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就业报到证后, 高校需要这样转递毕业生档案

2023-06-28 17:30:35 来源: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信息网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同时,优化简化流程,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需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仍继续保存,如有缺失的无需补办。高校要加强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规范档案工作秩序,切实保障档案安全。

一、指导毕业生确认档案转递去向

人事档案是个人成长发展的证明材料,是用人单位进行人事管理和人事服务的重要依据。高校要注重加强档案相关工作宣传,提升毕业生对档案的关注度,指导毕业生加强与就业单位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沟通,确认档案转往单位或机构的准确信息。

1.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

2.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

3.暂未就业的,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户籍地是指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非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

二、根据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规范办理档案转递

1.高校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组织高校毕业生按照毕业去向和档案转递要求,准确填报档案转往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

2.高校要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相关规定,将高校毕业生相关的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党团组织、奖惩记录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高校毕业生档案。

3.高校要根据毕业去向登记信息,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明确就业单位名称、转递编号等信息,随档案材料密封后,按规定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渠道转出档案。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三、指导毕业生关注到档通知,及时办理存档手续

高校毕业生档案寄到接收单位后,接收单位通常会通知毕业生办理存档手续。高校要提醒毕业生密切关注档案通知信息,及时办理存档事宜,保障个人权益。

1.接收单位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及时通知毕业生办理存档手续;不符合接收条件或长时间不办理存档手续的,将退回毕业院校。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档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经与高校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或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高校毕业生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的方式予以接收。

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3.在北京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委托存放人事档案的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线上办理档案接收、出具人事证明等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一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个人办事",注册登录并选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办理。

二是关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在"微服务"中选择"个人办理服务",进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办理。

三是下载"北京人社"APP,在首页"我要办"中选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办理。

另外,需要到北京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线下办理档案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网北京12345服务导图(https://map.beijing.gov.cn/)"社会保障"服务地图查询北京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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